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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事项编码:6205000000003321633670XK00001000
办理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地点
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85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1:50,14:30-17:50。
咨询电话
0938-8213862
投诉电话
0938-821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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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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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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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1.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选址及布局符合要求; 3.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等); 4.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要求; 5.从业人员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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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实施)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改,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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